2024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检疫、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出动执法人员88723人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3402件,罚款951.6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34.29万元,吊销许可证照5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07件。有力地维护了我省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厅选取了20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贵阳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11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一X123”玉米种子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涉案种子与标准样品比较检测出差异点位数35个。经立案查明,2024年1月,当事人从四川某种业公司进购了涉案种子300kg、货值金额6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30kg、违法所得660元。5月,当事人退回四川某种业公司未售出的涉案种子267kg、用于抽样检测的种子3kg。涉案种子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依法认定为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项轻微档之规定,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0元,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四川某种业公司生产假种子的违法线索,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2024年2月,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X白8号”杂交玉米种子未通过国家品种审定、贵州省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种子100袋,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了8袋,违法所得720元。2024年3月,当事人主动追回已售出的8袋玉米种子交至金沙县农业农村局,并向购种农户依法退还购种款7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7项轻微档之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玉米种子100袋,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贵阳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称,重庆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杂交玉米种子“盛X717”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经立案查明,涉案种子包装标注内容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登记内容不符,依法认定为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种子1800kg,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206kg,违法所得6976元。3月30日,当事人退回重庆某种业公司涉案种子1594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9条轻微档之规定,开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76元,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凯里市某植保服务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9月,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从江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线索函称,某植保服务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当事人经营的X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标签注明“有效地绝除蜗牛、福寿螺、钉螺等多种害虫”等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的害虫的表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农药范畴,涉案产品系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而生产的农药,依法按照假农药处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购进农药1750袋,货值金额570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涉案农药1661袋,违法所得525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项严重档之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故意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转移、隐匿证据。凯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5元和涉案农药产品,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游经销商经营涉案农药产品的违法线索,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五、紫云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4月,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3种草甘膦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月从广西某科技公司购进“添X牌滴酸?草甘膦”320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200桶、“三X滴酸?草甘膦”100桶,上述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48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添X牌滴酸?草甘膦”320桶(抽检后当事人主动召回155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94桶、“三X滴酸?草甘膦”56桶,违法所得345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4项轻微档之规定,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5万元和“添X牌滴酸?草甘膦”155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106桶、“三X滴酸?草甘膦”44桶,并处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广西某科技公司生产劣农药的违法线索,紫云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2024年9月,威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罗某涉嫌无证经营农药。威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罗某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罗某自建房一楼左侧仓库堆放大量农药。经立案调查,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共50种,重量3743.4kg,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为19.45万元,违法所得7.64万元。因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威宁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七、花溪区某饲料公司在饲料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案
2024年2月,花溪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贵州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X仔鸡前期配合饲料”柠檬黄、日落黄不合格。花溪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标称柠檬黄、日落黄的原料和X仔鸡前期配合饲料。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未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100项一般档之规定,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丹寨县某饲料店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案
2024年3月,丹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X壮9999”猪用浓缩饲料3袋。经立案查明,2023年12月,当事人购进涉案饲料16袋(保质期:2-10月份45天,其他月份60天),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销售13袋。至案发时超过保质期的3袋饲料尚未售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105项轻微档之规定,丹寨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X壮9999”猪用浓缩饲料3袋,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平塘县某饲料店对饲料进行拆包的案
2024年8月,平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饲料店对饲料进行拆包销售。经立案查明:2024年7月,当事人购进6袋肉小鸡配合饲料X(规格:40kg/袋),至案发时当事人将1袋肉小鸡配合饲料X进行拆包销售,已销售拆包饲料10.42kg,剩余29.58kg尚未售出,违法所得4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68项轻微档之规定,平塘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和违法拆包的饲料29.58kg,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花溪区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2024年8月,花溪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枝江市农业农村局线索移送函称,某农资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穿心莲注射液(X肠道综合症)800盒,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623盒,库存177盒,违法所得4776元,涉案兽药货值金额为6501.75元。经调查核实,该涉案兽药产品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42轻微档之规定,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76元和穿心莲注射液(X肠道综合症)177盒,并处罚款13003.5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盘州市尤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4年8月,盘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驾驶货车到尤某养殖基地正在装载29头未附检疫证明的生猪准备运往某市销售。经立案查明,8月12日,当事人尤某从某养殖户处购进未经检疫的生猪29头,由承运人游某(另案处理)运输到当事人尤某的养殖基地后,再由谢某转运到某市进行销售。谢某在将生猪装车过程中被执法机关依法查获,尚未开始运输。依法认定涉案生猪货值金额10.85万元,经补检合格的生猪29头(依法出具了检疫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05条一般档之规定,盘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4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息烽县黎某转让检疫证明案
2024年9月,黎某到息烽县农业农村局主动交代其利用已注销的某养殖场的名义虚假申报动物检疫,将非法取得的检疫证明转让给他人使用。经立案查明,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当事人黎某在未实际销售生猪的情况下,利用其已注销的某养殖场名义虚假申报生猪检疫,由息烽县动物协检员蔡某通过微信将申报所需信息发给黎某,完成申报后,由蔡某将生猪检疫证明提供给他人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09项轻微档之规定,息烽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某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息烽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三、乌当区赵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2024年9月,乌当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加油站附近有2辆货车在装载生猪。经立案查明,货主宋某(另案处理)驾驶货车装载7头生猪,当事人赵某驾驶货车装载2头生猪,运输途中被执法机关依法查获。当事人赵某无法提供生猪检疫证明和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备案证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赵某于当日在“某拉拉平台”接到宋某订单,平台承运费用69.42元,经查询当事人在平台注册后所有订单,当事人系首次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且该订单属平台派单,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所承运的生猪进行补检,补检结果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乌当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教育当事人按规定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十四、龙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案
2024年8月,龙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记载事项不完整。当事人在限期内向龙里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了整改情况和无害化处理台账。依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龙里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教育当事人规范建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
十五、从江县梁某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4年9月,从江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从江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函称,梁某种植豇豆过程中使用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经立案查明,2024年7月,从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梁某种植的豇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对剩余农药和包装材料的丢弃地点进行了指认,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豇豆1500kg、违法所得2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5项轻微档之规定,从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生产的豇豆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六、凯里市某农贸投资公司屠宰死因不明的禽类案
2024年5月,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凯里市某定点屠宰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定点屠宰点X号棚屠宰死鸡。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屠宰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临时收集点获得死因不明的鸡4只,尚未销售。依法认定涉案畜禽的货值金额为160元。根据《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40项轻微档之规定,凯里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畜禽产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七、播州区肖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照案
2024年4月,播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时发现,肖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照。经立案查明,2019年4月,当事人肖某在某二手车市场购买了带有伪造牌照的二手X城牌18Y大中型拖拉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农机第7项一般档之规定,播州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收缴伪造牌照,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八、仁怀市王某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案
2024年10月,仁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赤水河流域禁捕禁钓执法检查时发现,王某在长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经立案查明,王某在赤水河流域仁怀段(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用带线带钩(1钩)鱼竿进行垂钓,现场未发现渔获物。同时,王某于2024年7月因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被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56条严重档之规定,仁怀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九、思南县李某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4年4月,思南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开展“中国渔政亮剑”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在乌江支流某河段(龙底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进行捕捞。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进行捕捞,现场查获鱼获物0.5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19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思南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0.5kg(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置)、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兴仁市刘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4年8月,兴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坝区某地块内有大量粉碎的农用薄膜。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刘某在种植玉米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往季使用过的废弃农用薄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6项一般档之规定,兴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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